龚本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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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专办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植物人赔偿、死亡赔偿、交通肇事罪等。
龚本宝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龚律师执业19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 详细>>
律师姓名:龚本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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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应酬、亲友聚会、公司年会……,免不了要喝酒,为了安全起见,喝了酒坚决不能开车,但可以叫代驾送你回家。代驾虽然方便,但容易引发纠纷,比如代驾出车祸,该怎么处理,尤其是免费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负责?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免费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无偿代驾,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临时雇人代驾,保险公司先赔,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呆在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书面合同,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二、请求朋友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朋友无偿代驾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主要是对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有争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偿代驾的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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